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
代理(拍卖)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入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拍卖)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代理(拍卖)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拍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出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中介服务的代理(拍卖)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代理(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具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必需的法定条件。代理(拍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拍卖)机构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库,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拍卖)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项目交易完成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拍卖)机构服务进行见证、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 在我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拍卖)机构,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应将机构基本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自主登记,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超市自助申领工作证后方可开展代理(拍卖)业务。
第八条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拍卖)机构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拍卖)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拍卖)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代理(拍卖)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拍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设备及办公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拍卖等文件的相应专业能力;
(三)前1年内未因招标代理、拍卖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项目代理(拍卖)业务的;
(四)未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条 代理(拍卖)机构自主登记应提交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拟派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职称证书等信息;
(三)企业承诺书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代理(拍卖)机构申请登记报告(含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六)其他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程序:
(一)代理(拍卖)机构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超市按要求提交基本信息资料并进行登记,自助下载制作工作证,凭工作证进场交易。
(二)市公管办通过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代理(拍卖)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将其录入代理(拍卖)机构库。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代理(拍卖)机构按规定进行补充。
(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拍卖)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自行更新。
代理(拍卖)机构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 代理(拍卖)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拍卖)协议,明确代理(拍卖)范围、方式、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代理(拍卖)业务;
(三)依法在省、市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四)开标前1日,通知业主单位及行政监督部门,参加项目交易全程监管;
(五)评标结束后,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原发布招标信息的同一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在权限范围内答复质疑,协助相关单位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取得登记资格的代理(拍卖)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范围实施代理(拍卖)活动。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项目名称、委托范围、要求与标准、保密措施与责任;
(三)履约期限;
(四)费用支付标准、支付主体与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代理(拍卖)机构须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为注册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全程参与代理(拍卖)活动,对其所负责的代理(拍卖)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拍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代理(拍卖)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业务。
第十七条 代理(拍卖)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法规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提供的代理(拍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代理(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代理(拍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每一项代理(拍卖)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全套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市公管办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所附《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机构管理考核评价细则》对代理(拍卖)机构实施考核评价管理。考核采用量化方法,实行扣分制(只扣不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代理(拍卖)机构日常考核。考核采用“一标一评”方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汇总后适时进行发布,市公管办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视其考核评价得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示诫勉、暂停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拍卖)活动、清出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拍卖)机构库等处理。
第二十条 代理(拍卖)机构对考核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得分在下一年度1月之前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代理(拍卖)机构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拍卖)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拍卖)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会同市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拍卖)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记录代理(拍卖)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活动信息,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按月将代理(拍卖)机构日常考核情况汇总报送市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动态更新考核情况。
第五条 代理(拍卖)机构的考核实行考核采用量化方法,实行扣分制(只扣不加),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基础分分值为12分,最多扣12分,下一年度开始开始时,考评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六条 依据代理(拍卖)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七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 编制的招标文件明显存在歧视性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质疑、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二)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招标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
(三)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交易资料的;
(五)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或者在合同之外变相索取费用的。
第八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 同一项目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有关的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或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延迟开标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业主代表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开评标活动延误或推迟的,或未及时通知交易各方,开标时间无人到场的;
(六) 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报告的;
(七)在交易过程中,代理(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伪造他人签字的;
(八)开标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不配合招标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九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招标信息备案和对外发布内容中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企业信息、时间节点、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系统中信息填写错误的;
(二) 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恶劣,与交易相关方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五)评标相关资料准备不充分,影响或延误评审的;
(六)未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设定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条件的;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以及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八)活动未按交易公告、文件进行引起质疑投诉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宣布评标(评审)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公示或办理中标通知书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的;
(十二) 不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
(十三)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十四)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
(十五)不按有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费用的;
(十六)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代理(拍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代理(拍卖)执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二) 开标时工作人员少于3人或非该公司人员顶替开标,评标期间离开交易场所的;
(三)未及时提交机构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的信息出现常识性错误的。
第十一条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或一次性记3(含3分)分的,由其从事业务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4分(包括6分)以上,6分(不包括6分)以下的,由其从事业务所属的行政监督部门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并给予警告,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包括4分)以上,9分(不包括9分)以下的,暂停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业务3个月。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或一次性记9分(包括9分)以上,12分(不包括12分)以下的,暂停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业务6个月。
代理(拍卖)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12分或者一次性记12分及以上的,取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任何代理(拍卖)业务资格一年,同时清出武威市代理(拍卖)机构库。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处于暂停进场交易期内的代理(拍卖)机构,暂缓进场交易项目受理,暂停进场交易前已受理的项目(标前备案项目以招标备案时间为准,不进行标前备案的项目以项目登记时间为准)可继续办理。
第十三条 对代理(拍卖)机构暂停、取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拍卖)业务资格,由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暂停到期后,由代理(拍卖)机构申请,经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代理(拍卖)业务。对取消资格一年的代理(拍卖)机构需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代理(拍卖)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未明确的,但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