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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市公管办 发布日期: 2024- 01- 03 10: 57 浏览次数:


武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和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质量,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入库审查管理、使用和考评。

第二条 甘肃省评标(评审)专家库武威分库(以下称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征集,统一审核,统一入库,作为省级专家库分库,纳入省级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与甘肃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互联互通,纳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专家的征集、审查、考核培训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评标(评审)专家的综合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过程进行见证和评价。

第五条  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六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综合管理,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工信、农业农村、畜牧、林草、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评审)专家的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等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工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八条  申报进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交易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级职称以上相关行业领域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每年征集一次,每年年初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征集公告,符合条件人员按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评审)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一)申请人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注册,下载填写《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一式3份)及其附件资料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三)申请人为县区的,申请材料报县区发展改革局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人为市属单位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材料报对应的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人为中央、省属在武单位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会同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电子招投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公示后纳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每届聘期3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相关行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聘期满3年的评标(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评标(评审)专家续聘入库,对库内不具备承担评标(评审)能力的专家取消评标(评审)资格,退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端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项目需求填写《武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或《武威市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明确所需专家人数、专业类别及回避条件等信息,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原则上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二)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小时抽取。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三)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采购)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用电脑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短信提示、密封打印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回避制度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行。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密。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实时监控,监控视频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抽取的专家名单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补抽专家。

因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 

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完成评标评审);

有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需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按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保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禁止以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区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等,国家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入库审查部门统一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八)自觉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标评审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评审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重新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未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评审)有效;对评标(评审)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评审)无效,由招标人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评标。不适宜重新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一)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因上述第(一)(二)(三)()种情形终止评(评审)专家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并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一)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评标评审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四)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入库资格审查部门要将行政处理决定与评标(评审)专家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依照《武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价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现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方式进行。每月将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和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从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  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威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管理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主体,包括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等。

第三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评价情况,每月将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日常评价采用一项目一评价方式进行,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考核主体现场监督人员对评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评标(评审)专家的考评结果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可以由考主体自助录入系统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录入。具备电子化条件的,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考评结果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直接通过系统录入,也可以人工填写相应表格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录入系统,表格应当署名并留档备查。

第六条日常考核基础分12分,扣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扣12分:

1.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

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3.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

4.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带离评标(评审)区;

5.无正当理由,终止评标(评审)活动并强行离开;

6.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造成评标(评审)结果无效;

7.评标(评审)中出现明显错误,不纠正、不改正且直接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8.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6分:

1.进入评标(评审)区域,未将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等在指定地点存储保管且私下使用;

2.到达评标评审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评标(评审);

3.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评审)办法评标(评审)、不熟悉评标(评审)程序业务、不熟悉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严重影响评标(评审)质量和效果

4.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6.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7.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8.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9.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 

10.索要超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规定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因劳务报酬异议,拒绝继续评标(评审)或者拒不签字;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评审)秩序;

1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复核(复评),或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错误且对此本人存在过错;

12.拒绝接受或阻挠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监督和执法调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30分钟以上;

2.被抽中并确认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评标(评审);

3.评标(评审)未结束,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4.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及评标(评审)纪律;

5.不配合工作人员验证专家身份;

6.恶意毁坏评标(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

7.饮酒后参加评标(评审),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

8.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30分钟以内;

2.在评标区利用评标(评审)电脑从事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

3.在评标(评审)现场随意串岗或发表不当言论;

4.抄袭其他评委的评标(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标(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委,敷衍了事打分。

评标(评审)专家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3

1.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项目的要约邀请文件(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2.书面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监督部门采纳的;

4.受到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出现两种以上评标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或在不同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第八条 考评得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评标(评审)专家在一年内,累积35分的,暂停专家抽取3个月;611分的,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12分以上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暂停结束后,扣分重新累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9分以上(含9分)为合格,不满9分为不合格。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条  各考核主体应当将考核处理结果在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家本人,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评标(评审)专家可随时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看个人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相关考核主体提出异议;相关考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

(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评审6次以上;

(二)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培训;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以内不得聘用;情节严重的,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终身不得聘用,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

(四)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五)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八)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结果于下一年度1月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评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  因专家个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或者专家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当退出专家库。

第十  本细则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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